煤矿皮带有几股钢丝绳(煤矿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管理标准)
矿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管理标准
第一条 煤矿井下主要轨道运输斜巷、采区轨道上下山“一坡三挡”必须齐全、可靠。主要轨道运输斜巷、采区轨道上下山使用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不得使用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常开摆杆式跑车防护装置可作为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的后备措施)。
第二条 斜巷各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装备有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 弯道、井底车场、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顶车作业区必须装备声光预警信号装置。关键部位道岔必须装备道岔位置指示器。人员躲避硐、车辆躲避硐室必须设置标识。
第四条 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地段必须设置限速和警示装置。
第五条 矿井封车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车前要认真对所用车辆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凡缺件损坏,车辆碰头、三链环、插销、车轮底销、车轴、轮对有损坏的严禁使用。
2.所装设备、物料不得超出车辆外型尺寸(有专项技术措施运输车辆除外);车辆所装物料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洒落、脱落。
3.所装设备、物料必须保证重心适中,对称平衡,不偏斜,不偏重,不移动、不窜动、不滑落。装车物品种类规格要一致,严禁混装(小型材料允许用矿车混装)。
4.矿车装运各类网片、砂石、炮泥、水泥、轨枕、运输机链条及细碎杂物等,装车高度不能超过矿车上沿100mm,不易散落的如轨枕、锚杆等装车时可以斜装,但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沿200mm。矿车严禁装运水泵、电机、油桶等设备材料。
5.花架车装运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等长料,装车最大长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过车辆宽度(包括封车装置的宽度),高度不得超过车辆上沿300mm,物料的重心点必须与车辆中心吻合,两头不准压住插销位置,保证插销有充分摘挂钩操作空间,封车绳可使用不小于Ф9.3mm以下钢丝绳或Ф24.5mm钢丝绳分开的单股钢丝绳进行封车,大型散材可用多股钢丝绳进行加固捆绑,每辆车封车绳不少于2道。封车位置要合理,使用撬杠紧绳时,必须绞紧上劲,保证各股钢丝绳受力均匀,撬杠的位置要在车中或车上并使用铁丝固定牢靠,不得放置在两侧或超过车宽。推广使用专用封车锁具封车。
6.小平板车装运大型箱体、煤机部件、馈电开关、水泵、电机、减速机、绞车等常用设备,不超长、不超宽的设备、材料装车时不得超过平板车的长度和宽度,设备超过规定重量、高度、宽度、长度的要拆解装车,装车时,要找好设备的中心线及重心,严禁偏载;井下物料装车捆绑固定必须牢固可靠,有防跑防滑防易滑动不易固定的要加旧道木、背板或旧皮带等垫到设备、材料下面,防止滑动。封车绳可选用刮板运输机链条配螺栓、钢丝绳配涨紧棒、专用封车螺栓配夹板等。使用钢丝绳封车时绳径应不小于Ф12.5mm,每辆车封车绳不少于2道(不论设备长短),物料捆绑固定严禁使用破股钢丝绳,应使用整股钢丝绳、链条或专用锁紧装置等进行固定。采用钢丝绳捆绑固定物料时,钢丝绳铰紧杠杆铰紧后,应对铰紧杠进行捆绑固定或闭锁。链条封车时链条必须使用M20mm螺栓连接牢靠,螺栓外露不少于3丝,使用封车螺栓封车时,封车螺栓规格不小于M20mm。进行大件运输时,捆绑用的钢丝绳、链条或专用锁紧装置等安全系数必须经过验算符合要求。井下运输水泥等易扬尘的物料车,车厢内的物料必须用苫布封严,防止扬尘。
7.装运液压支架、移变应采用大平板车(专用车辆),设备用螺栓封车时,要加工专用夹板,封车螺栓规格不小于M24mm,封车固定点不少于4个,螺帽上紧后,螺栓要外露3丝以上。
8.装运超长、超宽、超高、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时,要专车专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运输物件、运输地点、沿途路线及绞车情况,施工时间、安全负责人、绞车司机、所用车辆及装载数量、技术措施办法,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执行;封车时1吨至15吨设备大件用Ф15.5mm及以上钢丝绳捆绑,15吨以上设备大件需用Ф18.5mm及以上钢丝绳捆绑,散股有死弯、有硬伤、断股、断丝超过规程规定的钢丝绳不准使用,特殊设备大件封装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和固定点位置加工专用夹板,封车螺栓规格不小于M26mm,封车固定点不少于4个,螺帽上紧后,螺栓要外露3丝以上。
9.重型设备封车所用的螺栓要使用高强度螺栓并经过强度计算,其强度要大于设备重量产生剪切力及运输途中产生的冲击力,并有2倍以上的安全系数,并加配套的垫板。
10.运输车辆由矿井使用车辆区队提出申请矿井调度室统一调度运输,装车完毕后要用油性笔在车辆的运输信息卡写明装车单位、运达地点、装车日期等相关信息,若因标注不清或无人跟踪造成影响运输调度生产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11.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料时由矿井相关区队跟班队长负责跟踪,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落实执行到位,保证运输车辆安全,违者对相关区队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2.装运车辆入井、升井前,运输区队井口把钩工要对照标准全面仔细检查装、封车情况,发现封装的车辆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运送并及时汇报区队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封装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输。因封装捆扎不牢井口把钩工检查不认真,造成物料运输过程中滑脱、翻车、损坏设备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矿井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科长)及机运队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矿车等连接装置、保险链(绳)、连接环(链)、连接杆、插销、滑头及其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 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等作业。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行人道。
第八条 钢丝绳使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所有使用或保管钢丝绳的单位,都要建立钢丝绳储存、投入使用、维护、管理台帐。台帐必须包括备用和在用各种规格钢丝绳的型号、破断强度、购置日期、数量、储存(使用)地点、配套设备的型号、换绳日期、允许载荷量、实际载荷量(提升空、重车数),使用地点的巷道最大倾角和平均倾角大小、涂油和检查周期等内容。
2.副井提升机钢丝绳推广应用弱磁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主要斜巷升降物料的绞车钢丝绳和采掘区队使用的小绞车钢丝绳必须有钢丝绳检查记录本,标明钢丝绳使用时间、检查情况(断丝、磨损、锈蚀等),钢丝绳的钩头、绞车卷筒切点等受力部位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中间段每60m至少设有一个检查点,并且每5天变动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3.绞车选用的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钢丝绳安全系数进行校验,明确提升车数,并标注在斜巷管理牌板上,并组织钢丝绳检查人员、技术人员和机电科(部)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一道对所要悬挂的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如绳径、锈蚀、断丝等。并按照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对照验证钢丝绳规格是否相符,并把检查结果报机电科(部)备案。
4.钢丝绳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1)副井提升机钢丝绳在悬挂前。
(2)直径为18mm及以上的专用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3)钢丝绳检测指标、报废和更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
5.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用于下列设备中使用,且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1)平巷运输设备。
(2)无极绳绞车。
(3)架空成人装置。
6.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每月至少涂油一次。
第九条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等作业。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行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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